郇庆治: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政治哲学视角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可以大致界定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新兴公共政策议题领域的政治学理解与阐释,因而是一个新的比较政治学或议题政治学分支,但也具有明显的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个体与社会、国内与国际等关系层面上的政治哲学意蕴。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既可以从既有的环境政治学学科发展及其理论成果中获得研究内容与方法上的基础性支持,但也在研究论域、学术话语和主体视角等方面实现了重大拓展或转换,因而能够更鲜明地反映我国新时代环境政治理论与实践的质性特点。在环境政治学话语体系下,也有关于生态马克思主义或生态社会主义的政治理论和“红绿”的社会运动与政党政治的探讨,从而表明同样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不同政治理解与公共政策应对思路,但在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视域下,社会主义质性特征或政治哲学的论辩和追问,成为一个尤其突出、也更加关系着全局和未来方向的问题。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环境政治学、生态文明及其建设、政治哲学、社会主义政治

    顾名思义,“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就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新兴公共政策议题领域的政治学理解与阐释,或者说,是政治学理论与方法在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新兴公共政策议题领域中的拓展运用。[1]而且,由于这里的政治学理论与方法在更大程度上属于政治学中的比较政治学学科分支,所以,我们也可以把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归类为一种新的比较政治学或议题政治学分支。而作为一个仍处在构建初创阶段的新兴学科分支,笔者认为,它至少需要廓清如下三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一是对“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及其研究对象的科学界定或概念化,二是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对既有的环境政治学的承继与超越,三是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的社会主义质性特征。

 

一、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

    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是围绕着生态文明建设政治阐发与建构起来的学术话语体系或新兴学科分支。而对于作为一种独立政治现象或学科研究对象的“生态文明建设政治”(或“生态文明及其建设政治”)的理解,一是要将其置于生态环境议题的政治化和传统政治的生态化拓展的全球性进程之中,二是要明确它所处于的特定情势下的当代中国背景与语境。

    就前者来说,作为近代工业文明及其不断扩展深入的伴生性后果,生态环境质量退化或破坏至少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比如恩格斯1844年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对于伦敦、曼彻斯特等早期工业城市中的环境污染和工人生活环境的描述,但生态环境问题被明确认定为一种全球性生存与发展挑战甚或危机,一般认为是始于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举办的人类环境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的政府以及相关国际组织被要求本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来维护地球这一人类唯一家园的健康。自此,生态环境议题及其应对在包括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范围内成为一种公共管理政策,民族国家层面上的政府、政党、社会利益团体与工商企业,国际层面上的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和研究智库、跨国公司等,都开始在某种程度上或以某种形式做出自己的回应,也就是开启了走向绿化或生态化的进程。另一个重要转折点是1992年在巴西里约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这次会议所通过的《环境与发展宣言》和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奠定了从那至今的国际环境政治与治理合作构架,而可持续发展原则与战略则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重构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政策体系的统摄性伞形概念。结果是,不同形态的或“绿色颜值”深浅不一的可持续发展,比如生态现代化、绿色发展、绿色经济(增长)、社会生态转型,逐渐在全世界范围内变得时尚与流行,尤其是在爆发了2008年世界经济与金融危机之后。依此而论,当代中国并没有落后于这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政治绿化进程太多或游离于之外,而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见证者、参与者和贡献者。换言之,自那时以来,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政府就一直致力于对国内外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地做出政治化阐释与应对[2],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

    就后者而言,严格意义上的生态文明建设政治,是由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政府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在进入新时代这一政治研判,以及相应采取的生态环境治国理政理念方略或广义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政策所决定的。[3]也就是说,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代中国共产党人持续不断地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加强与改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制机制努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时代版本,因而既是一个一脉相承的连续性过程,也包含着基于对时代问题与挑战回答的重大创新。对于这种时代特点,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5月18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将其精准地概括为“三期叠加”:“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4]。换言之,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政治的使命,就是要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质生态产品需要满足的愿望日益强烈”“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提供了实质性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条件能力”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客观现实,做出一种“生态文明建设”话语政策体系下的政治阐释与应对。

    严格说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不仅在语词具体构成上就有着明显的位阶层次之分,前者更应准确理解为后者的一个隶属性层面或它的实践维度,而且在我国的特定背景和语境下,围绕着“生态文明建设”伞形概念所构建起来的更接近于一种政策话语体系,而围绕着“生态文明”伞形概念所构建起来的则更接近于一种学术话语体系。[5]因而,当我们在公共政策及其比较的层面上展开讨论时,生态文明建设是更加适当的统领性概念,当我们在哲学伦理或政治理论层面上进行讨论时,生态文明作为统领性概念显然要更为合适些,但也不能绝对化,本文就是在以前者为主、兼顾后者的意义上使用[6]。

    因而,对生态文明建设政治的研究或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其主体内容是在国家的整体性政治制度框架之下,围绕着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政策的议题形成、政策决策、执行落实、评估完善等具体环节或阶段而进行的。比如,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政策主要是指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主要负责人所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与政策实施情况及其成效的评价,并且会依此做出组织人事调配或物质奖惩意义上的决定。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实例是,生态环境部早在2007年就已开始实施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的遴选创建工作(在此之前则是遴选促进“生态示范区”建设),2012年后则呈现为与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主导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评选、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主导的“绿色发展指数”测评、中组部的“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等形式相并列的竞争性格局,2017年后进一步按照中央要求重构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评选促建的考核形式。[7]

    但也必须看到,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与通常所指的环境公共政策(管理)研究之间的突出区别,是前者具有明显的政治哲学意味。这主要是由于,虽然二者作为公共管理政策,初看起来都是针对或指向某种形式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复合体,但它们所采取的观察思考角度与政策应对思路是存在显著差别的。概言之,环境公共政策更加侧重于经济技术进步和行政监管手段的环境治理直接或短期效果意义上的运用,而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则更加强调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尽可能是“五位一体”意义上的综合性、整体性、长期性解决方案。比如,对于持续严重影响我国较大地域面积的雾霾问题,环境公共政策更容易考虑与选择针对受影响地区的基于燃煤技术改进、污染企业关停、机动车限行、气象干预等经济行政与技术手段的公共政策,而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则会更多考虑与选择重新认识或调整受雾霾影响地区以及更大范围内的自然生态与地理气象特点、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经济产业结构和能源技术结构。

    具体地说,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着力于阐发公共政策视域中至少如下四个层面上的政治哲学意蕴或考量: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个体与社会、国内与国际。

    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人与自然关系同时呈现为一种自然生态循环与物质能量信息交换关系和一种持续变动过程中的社会历史关系,而且这两个层面之间是彼此制约与相互影响的。也就是说,现实中的或我们身处其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其实是一种“社会的自然关系”[8]。具体而言,它不仅是个体、社群和社会等不同类型或规模的人类集群与自然之间的感知、认识与实践关系,还是基于特定自然生态地理区位和既有社会历史条件的经济技术与社会政治文化关系。毫无疑问,对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构成元素的科学认知与价值伦理尊重,是现代社会与文明得以发展延续的重要前提。当代生态科学研究已经清楚地揭示,无论就人类个体或社群还是文明社会而言,生态环境的基础决定性作用是始终存在的甚或无法逾越的,而“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则是对于这一生态唯物主义法则或历史事实的科学概括[9]。但同样不容置疑的是,以社会关系为中枢的整个社会的生态化重构,构成了当代社会或文明的可持续发展与生存延续的更为根本性的方面。完全可以说,没有当代社会的生态化重塑,就不会有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相处。因而,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坚持或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共生,其主战场则在于人与人关系的调整协调。

    最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其实是伴随着人类社会或文明的整个进程的。一方面,二者之间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因为任何一个社会或文明都希望获得兼得或共赢的结果,物质生活富裕及其条件保障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体现,但山清水秀的城乡自然环境也是不可或缺的目标追求。另一方面,必须承认,迄今为止的社会文明形式——狩猎采集、游牧业、农业和工业文明,都造成了对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性影响,比如定居化生存后的畜牧养殖、大面积的农业开垦和集中于城市的工业生产。但只有在现代文明社会条件下,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才发展成为一种公开的、直接的矛盾冲突关系。这既是由于人类社会在工业化大生产和城市化生存基础上所集聚起来的强大的改变整个地球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环境的经济技术能力,也是由于与工业化大生产和城市化生存相适应而建立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一般来说,“深绿”的生态中心主义理论集中于批判前者的非生态特征,“红绿”的生态马克思主义或生态社会主义理论集中于批判后者的反生态本质,而“浅绿”的生态资本主义或绿色资本主义理论则同时强调这二者的积极一面,即它们也可以用于生态环境保持与修复的目的。[10]但事实证明,现实中二者之间是一种彼此“互嵌”程度极高的依赖与支撑关系,其整体生态环境破坏性质是毋庸置疑的,而所有使其关系实质性“脱钩”的努力,都意味着对二者各自的一种根本性改造。因而,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强调现代经济生态化和发展绿色经济的环境保护效果,还是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的经济转型倒逼效应,都不应离开“社会”及其变革这个媒介。

    对于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自由主义政治学更多强调的是个体权益及其保障的基础性地位,不承认没有对等权利认可与保障的义务或责任,而社会主义理论则更多强调的是包括家庭、学校、社区、社群、行政区、民族、国家等社会集群的重要性,认为离开了社会制度条件及其不断完善作为保障的个体权益是很难实现的。这当然不是说,自由主义政治就不要求个体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或者,社会主义政治就不承认、尊重和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又必须看到,自然生态议题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重塑着我们对于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既存认识。一方面,个体的生态环境权益与民主政治权利大大扩展了我们对于个人权利义务认知的地平线,也为新背景语境下的国家法制保障与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许多既存边界,已经变得完全消解或渐趋模糊。比如,个体或家庭的日常生活消费在当代社会中正具有日益凸显的社会政治意义,原本属于个体的自由决定或选择的事项,如今已经必须受制于或服从于某种社会性的决定,而社会则有着更多、更大的权限或授权,来民主或权威性地做出限制个体生活自由的有关决定。我国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启动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而这在不久之前还是许多人的一种生活习惯或消费自由。因而,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单纯强调个体的伦理意识和责任担当,或者片面扩大社会的议决规约权限,其实都可能带来一些意料之外的后果。

    国内与国际关系是另一个因为生态环境问题而变得重要性凸显的维度。在传统国际政治理论中,民族国家一直被视为无可置疑的第一主体,即便是那些认可与支持国际合作的理论学派也不从根本上否认这一点。而这就意味着,承认国际社会或超国家层面上的无政府状态是国际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世界各国政府之间的外交往来与(非)制度化合作都首先(只)是为了确保与扩大民族国家的既定利益。应该说,生态环境议题的兴起对于这一国际政治理论架构及其核心假设带来了巨大冲击,最具冲击力的方面则是像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这样的世界性生态环境挑战或危机的超国家威胁性质与全球合作需要,而“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此的最形象表述。也就是说,共同的生态环境挑战及其应对,理应成为我们地球居民意识自觉和同舟共济的制度框架构建的“第一推动力”,而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理应成为世界各国的绿色政治与政策选择。然而,至少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的现实来看,国内与国际维度之间的诸多僵硬界限依旧难以实质性消除,而最大的障碍并不在于对共同目标要求的认知理解,而在于对于各自应该做出的切实努力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分歧。因而,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亟待实质性突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逐步打破二者之间的森严壁垒,尤其是实现国际维度的国内化,从而真正能够做到“全球思考(行动)、地方行动(思考)”。

 

二、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对环境政治学的继承与超越

    理解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确立依据及其学科意涵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弄清楚它与现有的环境政治学的异同。总体而言,它们之间既存在许多方面的相近性,但也有着一些显而易见的差异。环境政治学的学科发展及其理论成果在研究内容与方法方面为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提供了重要基础或参考借鉴,而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则在研究论域、学术话语和主体视角等方面实现了重大拓展或转换,从而能够更鲜明地反映我国新时代环境政治理论与实践上的质性特点。

    概括地说,环境政治学作为一个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形成,始自20世纪60年代初在欧美发达工业化国家中最早出现的环境社会批评舆论与生态哲学伦理思潮,以及随后发生的大众性环境社会抗议运动。它们不仅促成了在此之前就已经多次发生的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比如1952年爆发并最终导致4000人死亡的“伦敦烟雾事件”)的大众公开化,还成功地将生态环境问题“界定”为一种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中的社会政治问题,也就是实现了它的“政治议题化”。这方面必须提及的是美国科普作家蕾切尔·卡逊1962年发表的《寂静的春天》。这部作品第一次把象征工业技术进步的化学杀虫剂所带来的生态系统或生态多样性破坏后果以令人震撼的方式展示出来,并向资本主义工业文明发展方式及其伦理道德基础提出了严肃的质问批评。20世纪70年代初,在环境政治成功实现从街头抗议到政党竞选、从国内政治竞争到国际舞台合作的制度化呈现的同时,环境政治学也就应运而生为一个新兴的政治学分支学科。与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的“环境政治”不同,“环境政治学”致力于对环境政治实践中的议题确定、政治主体、政府决策与政策落实等环节方面做出理论阐释。不难理解的是,绿党或环境政党的形成发展、进入议会直至组阁执政,从一开始就成为环境政治学关注的热点。[11]

    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中,环境政治已经从最初的工业(城市)污染防治、环境运动与政党政治、政府环境政策、国际环境合作等有限议题领域,扩展成为几乎涉及到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维度层面的人口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域,并且所关注的主题或焦点也已经从当初的工业污染处置、绿色运动与政党动员、政府主管部门政策及其落实,转向个体生活消费、资源循环利用与新能源技术开发、综合性可持续发展实践、全球气候变化应对合作,等等。相应地,环境政治学研究也已经从最初更多关注主流渠道议题确定、传统政治角色作用发挥、政府法制化政策制定及其落实、欧美国家环境政治,转向更加强调污染源头技术预防、区域多部门协同治理、经济政策手段综合运用、发掘弘扬发展中国家和原住民生态智慧,等等。[12]总之,环境政治学研究的视域和学科方法更加丰富与多样化了。[13]这其中,环境自然科学的发展和环境工程技术的进步,发挥了一种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而在我国,环境政治学是与其他环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一起成长起来的,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同时在社会实践需要和学术研究推动方面扮演了一个“催生婆”的角色。[14]一方面,欧美国家代表性学术流派或学者著述的翻译评介,成为最先采用的学术研究和学科构建进路。结果是,色彩斑斓的绿色政治观点或人物像一波接一波的潮水般涌入人们的视野,比如80年代中后期最早翻译出版的罗马俱乐部的《世界的未来:关于未来问题一百页》《人类处在转折点》和《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等。而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分别是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2000年组织出版的“绿色经典文库”和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2012年组织出版的“环境政治学译丛”,其中包括了今天为人们熟知的许多生态哲学伦理与环境政治学名篇经典。

    另一方面,明显受到国内学术环境与语境的影响,对于生态马克思主义或生态社会主义和环境公共管理的研讨,成为我国环境政治学研究中的两个议题侧重或“靓点”。前者的“红绿”意识形态特征,使得我国的环境政治理论研究较为容易地“对冲”了生态中心主义哲学伦理的强势地位和可能影响,生态无政府主义或生态自治主义并未引起我国学者的太多关注,更没有对党和政府的环境政策取向及其制定实施产生显著的影响。执政党及其领导下政府的适当政策——而不是地方或小规模社区的自主自觉的生态化理念及其实践——始终被当作现实环境政治的中枢核心。之所以会是如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迅速推进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应对实践需要所决定的。这使得广义的环境管理同时在政府(公共)管理或公共政策和环境工程技术两个不同的学科背景或话语体系下发展起来,即分别隶属于政治学(尤其是公共管理学)的“环境公共管理(政策)”和隶属于环境工程技术学科的“环境规划与政策”(与环境自然科学、环境工程技术相并列),尽管这二者在现实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中很难做截然区分。

    就此而言,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和环境政治学的确有着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或相通之处。首先,对各种类型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政治学理解与应对,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作为一个公共政策议题研究领域或学科方向必须要面对的。也就是说,环境政治学视野下的或已经取得的理论成果,都构成了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基础或组成部分。这从根本上说,是由作为二者研究对象的“环境政治”与“生态文明建设政治”之间的近似性所决定的[15],即它们都致力于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目标实现的适当的政治进路,尽管后者的目标与任务以及所对应的政策手段要更为综合一些。也就是说,至少就其直接性目标任务和在初始阶段而言,生态文明建设政治需要花大力气应对解决的也是经济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累积的生态环境破坏后果或风险,而对此更为有效的显然是各种形式的环境政治知识和手段。比如,对于一个都市或区域的持续严重的大气雾霾问题,迅速明确的难题确定和果断有力的行政与经济技术措施无疑是最先需要的,然后才能考虑发现更深层次问题和引入更加综合性立体性的解决思路手段。

    其次,环境政治学的比较政治研究方法,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需要借鉴运用的。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和个例分析与比较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16]前者所强调的是,必须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论高度来界定和分析环境政治问题或生态文明建设政治问题,既不能高悬于概念理论推演的层面上做泛泛而论,也不能拘泥于经验观察事实的叙述报告;而后者所强调的是,基于客观全面持续的调查研究的个例动态分析和多案例比较分析,是科学研究一个环境政治问题或生态文明建设政治问题的基本方法,任何片面局部暂时性考察的局限和分析立场态度方法上的偏执,都很容易导致先入为主的或以偏概全的谬见。比如,对于不同类型的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的研究,既要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着全面清楚的理解,也要熟练掌握政治学尤其是比较政治学的研究方法与技术;既要对目标个例的方方面面和来龙去脉有着动态深入的了解,也要将其置于与其他近似或不同案例的比较中加以考察分析。

    当然,相形之下,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确有自己的时代特质或学科特色。[17]对此,我们可以从如下三点来理解。其一,研究论域的不同。一方面,与环境政治学的相对严格界定不同——比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和近海污染、水土流失与土地荒漠化、全球气候变暖,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视域下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定要宽泛得多,不仅涵盖了传统意义上更多属于生态空间或生态性质的问题,比如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减少、林草湿地保护,还包括了大量只是结果上与自然环境质量相关或对之有一定影响的问题,比如野生动植物及其相关产品消费、城市交通系统中的小汽车偏向、过分依赖化石能源的供电供暖体系。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政治明显涵盖了广义的生态环境问题之外的更宽泛领域。这方面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的规定性阐述,即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融入到其他“四大建设”(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也就是说,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从路径机制和目标任务上包含着它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维度或层面,也就理应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所关注与研究的论域,而不应仅仅局限于生态环境本身的保护治理。因而,尽管也要注意防止过度泛化可能导致的研究论域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但至少与环境政治学相比,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的突出特征是它的研讨论域的广泛性和交互关联性。

    其二,学术话语的不同。相较于环境政治学的侧重于具体生态环境问题的直接性或即时性解决理路,也就是一种“浅绿”性质的问题确定与应对逻辑,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更加强调生态环境问题本身、成因与结果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综合性整体性解决理路,也就是一种更多具有“红绿”特征的系统性问题确定与应对逻辑。依此而论,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本身蕴含着或具有一种较为激进的理论特质。这种激进特质既来自对于当代社会整体架构尤其是它的经济社会结构的彻底批判态度与根本性重建主张,也来自这样一种深刻变革所要求的或所导致的人与自然关系、社会与自然关系的哲学伦理意义上的重塑,而这意味着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类个体及其不同类型组合的公民意识与道德文化素质的生态化革命。[18]也就是说,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及其话语体系,既不同于以法制化文本政策及其执行落实为主的公共政策政治,也不简单是一种新民主话语及其政治或一种新道德伦理意识及其践行,而是一种分析性与规范性相结合的文明转型话语及其政治[19],是关于现代工业文明如何实现生态化革新或自我否定的革命性话语及其政治。因而,虽然不宜做过分的夸大或片面性解读,但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确实有着更为强烈的未来指向或乌托邦意蕴。

    其三,主体视角的不同。与环境政治研究相比,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生态文明建设政治研究主体的观察与认知视角上的“三大转变”。一是研究者从更注重对欧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理论知识和学科建设的学习借鉴,转变到更加自主地认知解决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广义上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就是越来越侧重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来独立确定与解决被认为是属于自身的问题;二是研究者从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初期对于绝大部分生态环境问题所采取的相对消极被动应对立场,转变到对于包括生态环境问题成因预防或源头处置等在内的更加积极主动作为态度,也就是越来越倾向于采取一种主动出击的思路与策略;三是研究者从过去的常常是“言必称西方”转变为如今变得日益凸显的“东方自信”,相信在绝大多数生态环境问题上,当代中国都已同时是问题成因及其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而且,生态文明建设集中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绿色理论思考、实践创新与世界性贡献。[20]

 

三、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的社会主义质性特征

    理解与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所关涉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是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政治的社会主义质性特征的阐发与彰显。的确,即便在环境政治学话语体系下,也存在着生态马克思主义或生态社会主义的政治理论和“红绿”的社会运动与政党政治的探讨,从而表明了同样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不同政治理解与公共政策应对思路。而在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的视域下,社会主义质性特征或政治选择的论辩和追问,就成为一个尤其突出、也更加关系着全局和未来的方向性问题。

    至少在当今中国背景和语境下,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所要回答的第一个“政治”问题,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质性特征及其政治政策意涵,也就是要阐明,我国的或真实意义上的生态文明建设为何必须是社会主义的,而不能是资本主义的。[21]对此,我们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取向和目标追求?其二,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政治和公共政策及其话语体系究竟有何区别?

    对于前者,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生态文明是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主义进步特征相关联的,而这些进步首先是由于完成了对于原来主宰性的资本主义制度体系的历史性取代所实现的或所导致的。[22]也就是说,所谓的生态文明,不过是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变革的一部分或相应体现,尤其呈现为人与自然关系和社会与自然关系构型的历史性进步。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生态文明,并不是由于届时的人类社会可以掌握魔法般的新型科技知识与手段,从而在做到满足人们无限(不断)丰富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轻而易举地消除或避免之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着的各种形式的生态环境问题,而是由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制度设计及其日益完善,可以达致社会生产生活与生态之间、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与生态理性之间、人或社会与自然关系之间等众多维度层面意义上的动态平衡与良性互动。也就是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愿景,并不是由于人类社会实现了对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构成元素的经济或科技征服,然后可以做到生杀予夺、随心所欲,而是由于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对自然生态规律的认知、把握与尊重——尤其是基于多层面上民主达成的社会性共识而不是杰出或权威个体社群的独断性决定。由此可以说,生态文明其实是一种社会整体文明基础上或条件下的领域性进步,而单纯的生态环境构成要素及其衡量指标上的改善可以表征、但却不足以代表生态文明本身。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不是一个成熟发达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至少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形式或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实践相结合的理论、道路、制度与文化体现,而1987年党的十三大所做出的我国依然处于并将继续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判断,决非仅仅是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而得出的。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我们还不得不与依然占据强势地位的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国际秩序及其支撑性文化价值观念进行长期竞争,而这也就决定了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远非是顺水行舟的外部国际环境。应该承认,这一国内外环境对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一种双向性的抑制作用。相对弱势的综合实力与国际地位,使得我们往往采取淡化意识形态歧见的包容性国内政治和“韬光养晦”的国际竞争战略,尽量弱化甚至回避国家制度和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而这样做的难以避免的后果之一,则是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制度特征优势及其社会政治动员潜能的更好发挥。所以,笔者多次强调,应该更自觉地坚持与阐发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质性,或者说“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政治哲学基础与未来愿景,其核心理由则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一术语和理论的“转型话语”(政治)特征[23]。

    对于后者,我们又要澄清两个具体性的问题,一是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目前所取得的阶段性局部性改善,就像它的逐渐形成、加剧与扩展一样经历了一个历史性过程。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所形成的有利于这一问题应对的世界性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机会结构”是至关重要的,其主要表现之一是,这些国家将国内或整个区域的环境污染性产业转移到了位于亚太地区等的所谓新兴经济体国家。借助于这种污染源转移策略,这些国家不仅大幅度减少了其境内的传统类型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还进一步刺激促动了国内对于第三产业或服务业的兴起发展。结果是,这些国家在90年代中后期普遍实现了生态环境质量的较大幅度改观——除了个别大都市和工业中心城市,碧水蓝天、鸟语花香成为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常态。但问题是,如果把这些国家的高标准生活消费置于全球背景下来观察的话,他们自己的生态环境改善更多是建立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整个星球的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基础之上的。就此而言,即便这些国家中的“绿色故事”本身都是真实的,也并不是普遍有效的或可复制的。对比之下,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无论从现实可能性还是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来说,都已不可能再简单通过低端产业转移或污染转嫁的方式来实现。

    二是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公共政策并不是一种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中立的经济技术或公共行政管理政策。简言之,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中的环境公共政策,就只能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国家或社会就会完全无视生态环境问题,任其蔓延与恶化而无动于衷,而是说,它必然会、也只能是按照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规律来理解、界定和应对生态环境问题,即走向“绿色资本主义”或“生态资本主义”[24]。其核心理念是,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任何公共政策,都不应质疑或挑战基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即只能通过产权、资本、产品、市场的合理与创新组合,来实现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与资本积累目标的兼得共赢,而且第二个目标始终是决定性的。由此也可以理解,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原则,很快就在欧美国家中被再阐释为“生态现代化”或“绿色增长”“绿色投资”“绿色经济”,而它们在自90年代初开始的国际气候变化履约谈判中关心的焦点之一,则是全球性“碳交易市场”和“低碳技术转让”交易规则。

    相形之下,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是服从或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总体目标的,而这个总目标的要旨则是“以人民为中心”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5]。简要地说,在国内层面上,党和政府所采取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任何政策举措及其成果的评判,都要以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优质生态产品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满足为根本前提,相应地,各种形式的资本、市场与技术手段的开发运用,只具有虚拟或象征性的意义,而绝不能成为霸权性的经济原则或逻辑;在国际层面上,我们将站在人类同呼吸、共命运的高度,来持续推动一种使绿色可持续发展成为具有面向世界各国的社会包容性的新型国际关系架构与秩序。

    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质性特征及其政治政策意涵阐发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政治”问题,是其中所蕴含着的生态民主视域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及其丰富的巨大潜能。应该说,环境政治学的话语体系主要是在自由民主主义的理论框架之下围绕着“环境民主”这一伞形概念构建起来的。[26]其中的核心理念是,公民个体拥有像其他基本人权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一样的受到国家法律认可与保护的环境权利——尤其是免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和享有健康宜居的自然生态环境的权利,而公民个体在享受这些权利时也有着不能妨碍其他公民个体或公共集体的环境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义务。概言之,可以把“环境民主政治”理解为当代民主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一种“绿色契约”,它在承认公民个体的扩展的环境自由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国家及其政府的扩大的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领域中的宪制职责。值得注意的是,直接性和对等性是这种契约关系的两个基本特征。就前者而言,它体现为公民个体与国家及其政府之间的一种法律条文化的直接确定性关系,比如作为居民合法环境权利的清新空气和清洁生活环境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可并加以保障的,否则,就会面临着被社会抗议、法律诉讼直至取消政治授权的后果;就后者来说,它体现为公民个体之间权利享受与义责担当的范围程度上的对称关系,比如公民个体对于清新健康的空气环境的合法权利和他(她)应该承担的爱惜保护空气环境的法律义责是对等的,不能只要求合法权利而回避或拒绝法律义责。当然,公民权利规定与国家宪制职责之间的现实构型,并不是确定不变的,而是一个不断展开充实的民主政治过程,而环境社会政治运动和绿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媒介和推动作用。

    相比之下,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学则明确地建基于如下两个“民主支柱”之上:“生态审议民主”和“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前者可以大致理解为“生态民主”和“审议民主”理念原则的聚合与融通。“生态民主”更加强调的是相对激进的生态主义理念原则引入民主政治理论之后所导致的民主理论意涵与政治立场的实质性改变,而“审议民主”则更加强调审议性程序相对于竞争性程序所具有的丰富与促进实质性民主政治的重要作用。二者相结合,“生态审议民主”可以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理据”的程序性论辩,而不仅仅是投票式议决,来做出标准越来越严格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政治与法律决策。尤其是,正是在持续进行的程序性论辩中,那些最初属于政治少数派、但却符合自然生态规律及其客观要求的观点立场,有可能逐步通过“理性劝服”而不是“威逼利诱”来取得一种政治主流或多数地位。而显而易见的是,建立在这种审议共识基础上的环境公共政策要比借助投票多数获得通过的环境公共政策,更具有民主合法性和现实可执行性。

    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审议民主”的契合性,同时在于对广义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公共政策的“生态意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协商特征”的分别建构及其历史合成。一方面,我国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话语政策体系,一直存在着话语理论与政策执行效果之间的较大差距,也可以说有着其“生态意涵”较大幅度提升的实现空间,这使得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更容易对主流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政策或生态文明建设举措采取一种反思性的视角立场。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投票议决形式的制度化嵌入程度相对较低和协商民主形式的更广泛制度化运用,不仅弱化了过分集中于投票对决及其结果所带来的恶意竞争,还在事实上开辟了参与各方对于不同政策主张背后“政治理由”的更广泛关注与讨论的可能性。事实也是如此。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得到关于这一议题本身的从核心概念到主要政策的大量实质性深层次辩论,而这些论辩尽管从短期来看有些“束缚手脚”,但就中长期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和有益的。

    后者即“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可以大致理解为一种超越后自由主义的生态审议民主的全球共和主义民主和超越资本主义民主的新型人民民主。应该说,罗宾·艾克斯利和约翰·德赖泽克等人所倡导的“生态审议民主”,仍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后自由主义民主”,至少不是“反自由主义民主”[27]。也就是说,她(他)们的立足点仍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体制的“绿化”或完善,而这从严格的或纯粹的生态主义视角来看恰恰是无法实现的。比如安德鲁·多布森就认为[8],新型的“生态主义民主”必须建立在同时超越民族国家和地方狭隘性的无差别的全球视野和秉承古典共和主义所强调的单向度公民责任感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真正的生态民主必须是一种全球公民平等参与(或被考虑)的、将地球作为整体或“母亲”来理解与对待的政治民主或民主政治。当然不能简单说,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和愿景之一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这种“生态主义民主”,但二者的基本精神确有某些近似或相通之处。

    无疑,更值得讨论和阐发的还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及其新型特质。它的超越资本主义民主的制度本质以及支撑这一本质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与社会文化基础是非常清楚的,也是不容置疑的。也就是说,离开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基础,来探讨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与完善不过是缘木求鱼或自欺欺人。而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语境下,人民民主原则制度的坚持、完善与创新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目标方向、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从初级阶段向中高级阶段的自我转型,都是极其重要和关键性的。[29]毕竟,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终究是最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利益关切、发展需要和事业追求。因而,一个贯穿始终、又十分基础性的问题是,如何通过不断鼓励和促进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落实,来逐步创建符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制度体系,以及具有相应的生态政治自觉与知识能力来承担对于这一制度体系的监管职责的新一代公民。必须明确,生态文明建设能否最终是社会主义质性的,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不是可以成为未来现实,归根结底将取决于普通人民群众的切实获得感、幸福感、参与感,取决于它们接受、认同与捍卫社会主义取向的政治意愿和能力。

 

注释

[1] 郇庆治:“环境政治学视野下的绿色话语研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6年第4期,第3~5页;李垣:“生态文明建设的‘浅绿’与‘深绿’:基于环境经济学和环境政治学的解读”,《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第20~25页。

[2] 刘希刚、刘扬:“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第20~24页。

[3] 徐行、张鹏洲:“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考量与政府职责”,《理论与现代化》2016年第4期,第99~104页。

[4] 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求是》2019年第3期,第8页。

[5] 卢风、王远哲:《生态文明与生态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

[6] 笔者在他文中曾提出把“生态文明及其建设”作为一个涵盖这二者意涵的更高位阶概念,参见郇庆治:“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的十大基础范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4期,第16~26页。

[7] 乔永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年第1期,第24~29页。

[8] 乌尔里希·布兰德、马尔库斯·威森:《资本主义自然的限度:帝国式生活方式的理论阐释及其超越》,郇庆治等编译,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9年版,第25~27页。

[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10] 郇庆治等:《绿色变革视角下的当代生态文化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17页。

[11] 郇庆治:《欧洲绿党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16页。

[12] 郑石明:“国外环境政治学研究述论”,《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5期,第91~102页;党文琦、奇斯·阿茨:“从环境抗议到公民环境治理:西方环境政治学发展与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133~141页。

[13] 郇庆治(主编):《环境政治学:理论与实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郇庆治:《环境政治国际比较》,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14] 郇庆治:“2010年以来的中国环境政治学研究论评”,《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8年第1期,第23~38页;“环境政治学研究在中国:回顾与展望”,《鄱阳湖学刊》2010年第2期,第45~56页。

[15] 贾秀飞、叶鸿蔚:“环境政治视域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逻辑探析”,《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第76~83页。

[16] 冉冉:“政体类型与环境治理绩效:环境政治学的比较研究”,《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5期,第48~53页。

[17] 郇庆治:“新文科建设视域下的生态文明研究”,《城市与环境研究》2021年第4期,第11~15页。

[18] 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革命:与地球和平相处》,刘仁胜等译,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19] 郇庆治:《文明转型视野下的环境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5页。

[20] 王雨辰:“构建中国形态的生态文明理论”,《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6期,第15~26页。

[21] 郇庆治、李宏伟、林震:《生态文明建设十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79~105页。

[22] 张云飞:《唯物史观视野中的生态文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11~519页、第545~554页。

[23] 郇庆治:“作为一种转型政治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年第2期,第21~29页。

[24] 郇庆治(主编):《当代西方生态资本主义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0页。

[2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83~84页、第140~142页。

[26] 蔡守秋:“环境公平与环境民主:三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河海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3期,第12~17/39页。

[27] 罗宾·艾克斯利:《绿色国家:重思民主和主权》,郇庆治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3~100 页;约翰·德赖泽克:《地球政治学:绿色话语》,蔺雪春、郭晨星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 233~238页。

[28] 安德鲁·多布森:“政治生态学与公民权理论”,载郇庆治(主编)《环境政治学:理论与实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 3~21页。

[29] 张云飞:“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人民性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年第3期,第511~519页、第68~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