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秋、包云娜: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本源性探讨——基于劳动价值论视角

[摘 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新发展阶段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准确识别其收入差距本源,有助于明晰城乡融合发展路径,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劳动差异,分析拉大城乡收入差距的四大本源性因素:城乡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能力的差异、城乡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的跨越障碍、城乡剩余劳动的价值创造能力和创造的价值归属差异以及城乡剩余劳动的资本转化差异,进而提出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建议思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城乡收入差距;乡村振兴战略;本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同时也伴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等诸多问题。正如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所指出的,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等等。因此,加大力度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收入差距,实现城乡发展的平衡性和农村地区发展的充分性,就成了新阶段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
      对于造成城乡收入差距原因的研究,学者多是定量分析某一变量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包括农村公共品供给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1〕、农业技术进步、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分析〔2〕、自然资源依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3〕、宏观税负约束下的间接税比重与城乡收入差距关系分析〔4〕、地方政府支出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5〕等等。而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视角分析城乡收入差距的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基于城乡关系理论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分析城乡分离和对立的必然性;〔6〕从城乡交换理论和人的发展理论来分析城乡“人”的差异所造成的城乡收入差距;〔7〕基于贫困理论分析民族地区收入差距的特征〔8〕,等等。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劳动、价值这两大基本范畴出发,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劳动差异来探讨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本源。毫无疑问,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拉大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但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二元结构”中的城乡劳动差异。对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基础。劳动价值论内容丰富,既分析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也区分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并深刻阐释了剩余劳动、剩余价值和资本积累的内在逻辑,是剖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理论基石。除去这些范畴所包含的特有的社会性质,我们可以借此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劳动差异,从而进一步探讨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本源问题。
 
一、城乡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能力的差距
      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经济中,存在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交换,而交换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9〕可见,交换的道路不仅不平坦,而且对商品生产者来说还是“惊险的跳跃”,生死攸关。毫无疑问,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中,也同样存在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只是由于社会性质的根本不同,我国解决这一矛盾的市场环境会因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更为公平和有力。然而,由于主客观原因,我国城乡应对商品经济这一基本矛盾的能力却明显不同,而这一应对能力又决定了劳动供给者收入的多少。事实上,也正是城乡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能力的差距,成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第一个本源性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生产发展水平不同,使得城乡商品价值的实现能力不同。在收入分配制度既定的前提下,劳动者收入的多少实际上取决于其商品价值的实现程度,即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实现为社会劳动的程度,而且,在竞争中生产条件越差的商品越不容易实现其社会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是私人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的表现,在这里已经存在着社会劳动和同一产品中所包含的私人劳动这二者之间出现差别的可能性。这样,如果一个私人生产者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不断进步的时候,仍用旧的方式进行生产,那么他会深切地感到这一差别。”〔10〕可见,生产方式落后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其个别劳动时间就会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据价值规律,其高出部分的私人劳动就不会被社会承认,即不能实现为社会劳动。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以传统的家庭经营为主,现有的机械化主要表现在中低端农机产品对人力的替代,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仍处于简单粗放的低水平发展阶段。特别是随着城市资金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个别地区出现了现代化、智能化的农业生产方式,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单位农产品的价值量,进而使得那些仍采用传统生产方式的劳动者很难实现其商品价值,即很难实现其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全部转化。而且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大部分农业劳动者文化水平不高,且资金有限、生产分散,其劳动生产率较低,只能将不具竞争力的农产品以低廉的价格售卖给中间商,从而获得低水平的劳动收入。而城市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生产方式不断进步,资金充足、社会化程度高,且城市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创新能力也较强,因而,相较于乡村更容易实现其商品价值。另外,当个别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时,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能够较快地获取相关知识、复制或自主研发,从而实现同样的劳动生产率。所以,城市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相对容易。
      其次,城乡承担的风险差异和风险管理能力不同,使得实现社会劳动的能力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并非全部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做出了必要的扣除后都能成为收入。农村私人劳动能否成功向社会劳动转化,主要取决于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结构是否与农产品的供给结构相匹配。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和地理条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因此,农村劳动者需要面临更多的自然风险,农产品供给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农村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的程度不高,大都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小农式分散生产和经营模式,自负盈亏,从而使得农村劳动者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也比较低。因此,频发的自然灾害往往使已经投入生产的农村私人劳动成为沉没成本,难以向社会劳动转化。另一方面,由于家庭承包经营的生产规模小和专业化程度低,加之信息不对称和技术条件所限,因而,其农产品通过市场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能力不足,进而使得农村的等量劳动难以获得与城市等量劳动相同的收入。
      城市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相对容易些。一是城市中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的依附性较低,组织化程度较高,因而城市劳动者摆脱了靠天吃饭的自然约束,其生产经营的自然风险小。二是城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品的供给结构与其需求结构基本匹配。由于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城市劳动者本身的文化素质较高、综合能力相对较强,对科学技术和大数据都有很好的学习和运用能力,且由于城市的交通运输和通信设施的现代化程度较高,因而,城市劳动者具有更高的捕捉市场信息的能力,能够面向市场需求提供满足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甚至可以把握消费者的潜在需求,进而开拓更多更大的消费市场。因此,城市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能力也相对较强。
      总之,在城乡劳动者付出等量劳动的条件下,农村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能力低于城市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能力。农产品的使用价值主要是满足消费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其附加值不高;其由市场决定的价值实现,由于自然束缚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存在较高风险。相比之下,城市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主要是满足消费者更高水平的生产生活需要和投资需求,其附加值较高;由于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和信息的畅通使其价值的实现相对农产品来说更容易些。这些差别直接导致了城乡产品价值量的实现程度不同,进而造成了城乡收入的较大差距。
 
二、城乡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的跨越障碍差异
     根据创造财富的劳动的技术含量或难易程度的大小,马克思将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并视复杂劳动为倍加的简单劳动,即单位时间内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是简单劳动所能创造的价值量的倍加。对于同一行业来说,其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倍加”关系,可以从劳动生产率的角度予以理解,即复杂劳动的生产率更高,在同样的时间内可以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或者说财富,因而,实现的总价值量更大,相应地获得的收入就会更多。对于不同行业来说,可以从获得复杂劳动能力之成本的角度加以理解。复杂劳动作为需要经过专门学习和训练才能胜任的劳动,“包含着需要耗费或多或少的辛劳、时间和金钱去获得的技巧和知识的运用”〔11〕, 因而是复合的简单劳动。而“一小时复合劳动的产品同一小时简单劳动的产品相比,是一种价值高出一倍或两倍的商品……复合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完成的”〔12〕。我国城乡劳动者每小时劳动所创造的产品价值存在较大差距,正是源于城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复杂程度不同。
     一般来说,农村劳动者提供的简单劳动多,城市劳动者提供的复杂劳动多。在农村劳动者从事的第一产业中,无论是生产阶段还是加工阶段,其劳动都相对简单。在生产阶段,农村劳动者以其承包的土地面积为限,主要采用人工体力劳作和简单的机械,由于其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产量不高 ,扣除生产成本后,收入甚微。在加工阶段,农村劳动者只进行简单的农产品粗加工,其附加值低,加工过程的劳动生产率也不高,自然也无法卖出一个好价钱。而城市劳动者从事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则不同,其劳动的复杂程度相对较高。且不说从事管理、金融、研发和投资创业等高附加值的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城市劳动者,即使是制造业的蓝领劳动者,也会因企业的现代化生产方式而提供相对多的复杂劳动,从而获得相对多的收入。因为这些企业不论是出于利润的考量还是迫于竞争的压力,都会积极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研发手段,从而不仅大大丰富和拓宽了制造的种类和消费范围,同时也大幅度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因而,其劳动者也将随之获得更高的收入。当然,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者以进城务工的方式进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但由于受教育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大部分农村劳动者从事的是运输、建筑等以高强度体力劳动为主的第二产业,以及餐饮服务业中的体力劳动等技术含量较低的第三产业,因此,获得的收入也相对较低。
      总之,农村劳动者的劳动供给中简单劳动占最大比例,部分复杂劳动也只是简单劳动的较低倍数的倍加,因此收入普遍较低。究其原因,知识、文化和技术等因素都成为农村劳动者从提供简单劳动过渡到提供复杂劳动的巨大障碍,且短时间内难以跨越;而市场的力量只会引导这种劳动差异越拉越大,进而使其“跨越”更为艰难。所以说,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的跨越障碍是造成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第二个本源性因素。
 
三、城乡剩余劳动的价值创造能力和创造的价值归属差异 
      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是再生产出自己工资等价物的劳动。而剩余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除去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性,剩余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无疑也是存在的。“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应当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像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13〕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同样创造着剩余产品价值。只不过在公有制条件下,剩余劳动不再具有对抗性质,也不再以一部分人的游手好闲为补充,而是将其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通过多种方式用之于民。显然,剩余劳动的价值创造能力和创造的价值归属对劳动者收入具有直接影响。而城乡在剩余劳动的价值创造能力和创造的价值归属的差异,正是造成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第三个本源性因素。
      一方面,我国农村剩余劳动的价值创造能力较低。我国第一产业的发展程度不高,尚未建立起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与城市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相比,农村劳动者将农业科技、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应用于第一产业的比例很小,农村大部分仍保持家庭经营的小规模生产方式,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即人工劳动较为普遍。这使得农业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较长,工作日中扣除必要劳动时间后的剩余劳动时间较少。加之农民自身的创新能力不足,难以在有限的剩余劳动时间里生产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因此,农民较低的价值创造能力导致其剩余劳动生产的剩余产品数量相对较少。
      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归自己所有的比例较低。在劳动者付出同样多的剩余劳动的前提下,在劳动量可以直接比较(比如都是同质的简单劳动或者复杂劳动)且均可转为社会劳动的条件下,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归自己所有的比例越高,劳动者自身的收入就越高。对于完全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者来说,“小生产大市场”的困境使得他们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较弱,其农产品大多被低价收购,转而被高价卖出,农村劳动者通过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大都被中间商获取。事实上,粮油蔬果等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餐桌,需要经过种植和养殖业、加工业、零售业以及餐饮服务业等三次产业的有序衔接,才能实现最终的市场价值。而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在第一产业通常得到比较少的实现,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得到更多的实现,这也导致了农村劳动者收入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城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从业者却能因占有更多剩余产品价值而获取更高的收入。至于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虽然他们为城市企业提供劳动,或自己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但在户籍分隔的城乡二元结构条件下,剩余产品价值以转移支付或公共福利等方式实现再分配时,农村劳动者并不能充分享受自己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即不能同等地获得城市劳动者所获得的社会福利,而只能获取工资性收入。因此,无论是从事第一产业还是进入城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农村劳动者,都难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取自身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
   显而易见,农村劳动者在创造剩余方面和支配剩余方面都远不如城市劳动者,正是这两方面的“不如”,共同拉大了城乡劳动者的收入差距。

 
四、城乡剩余劳动的资本转化差异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既“考察了剩余价值怎样从资本产生”,也考察了“资本怎样从剩余价值产生”〔14〕,从而深刻剖析了资本既是生产要素又是生产关系的二重性。“资本是生产的,也就是说,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关系。”〔15〕不断追求剩余价值、加速资本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和典型特征。剩余劳动转化为资本的能力越强,转化比例越大,越有能力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随着积累和伴随积累而来的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资本的突然膨胀力也增长了,这不仅是因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的弹性和绝对财富增长了,……这还因为生产过程本身的技术条件,机器、运输工具等等,有可能以最大的规模最迅速地把剩余产品转化为追加的生产资料。”〔16〕可见,资本越积累,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而生产力越发展、技术越进步就越有利于剩余产品转化为资本,即越有利于资本的膨胀力增长。除去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积累的加深剥削性,仅就资本的生产属性和剩余产品转化为追加的生产资料即转化为生产资本的条件而言,资本积累与生产力发展的上述原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适用的。因此,就我国城乡两部门来说,哪个部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越大、资本积累越多,就越能实现更大规模的财富积累,其劳动者也会随之获得更多的收入。事实上,也正是城乡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中向资本转化能力的差异,成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第四个本源性因素。
    一方面,城乡剩余产品价值向资本转化的渠道存在差异,拉大了其收入差距。我国大部分农村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在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以外,剩余部分大都作为比较低息的银行储蓄进行货币积累,很少有农村劳动者将个人储蓄直接用于投资来进行资本积累;即使有所积累,其资本积累所实现的量的扩大也极其有限。而在城市,不仅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大,而且其转化为资本的渠道也多,比如城市劳动者可以投资房产、投资所在企业的股份、投资各种有价证券等等。可见,城市充分的剩余产品价值、丰富的产业类型、多元的投资理财方式使得相当部分的城市劳动者成为产业资本所有者、借贷资本所有者和虚拟资本所有者,使得资本积累量得到迅速扩大,进而城市劳动者所获取的财产性收入也不断增大,从而拉大了与农村劳动者的收入差距。
      另一方面,城乡剩余产品价值再投资部门的资本周转速度差异,也拉大了两者的收入差距。为实现扩大再生产,城乡无疑都需要将其一部分剩余产品价值分别用于追加工业和农业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但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周期长,而且对自然界的依赖性强,所以,投入其中的资本周转速度缓慢,利润获取风险高。相比之下,我国城市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生产周期短,资本周转速度很快;而且主要依靠科学技术、人才和资金投入进行生产经营,对自然界依赖性相对小,所以,利润获取风险相对农业低些。而“周转对利润率发生决定性的影响”〔17〕,即在付出同等的预付资本的条件下,资本周转速度越快,带来的剩余价值越多〔18〕,因此,城市劳动者用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扩大再生产的剩余产品价值能够带来更多的价值,从而获得比农村劳动者更多的收入,实现更多的财富积累。
      总之,城乡不仅在剩余产品价值向资本转化的渠道上存在差异,而且再投资部门的资本循环和周转速度也存在差异,正是这两个差异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劳动者财产性收入量的差距。
五、缩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本文认为,进一步缩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应在以下几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
      一是大力推动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现代化,以提高农村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能力。创建和完善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大农业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信息技术服务公共平台,运用计算机大数据手段,建立消费市场与农业生产之间的紧密联系;加强冷链建设,加大现代化的储存设备和储存技术投资,以减少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消耗;建设联结农村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公共服务系统,积极利用互联网及各类社交媒体平台,有效集中供求双方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建立农地与消费者的直接联系,实现从田野直接到餐桌的高效供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有效缩短农产品储存时间。
      二是切实加强农村教育,完善其公共服务,以减少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的跨越障碍。促进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完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农村教学质量,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发多种在线课程,丰富劳动者受教育形式,阻断由教育资源差距引发的贫困代际传递,提高向农村劳动者二代提供复杂劳动的能力;加强对农村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保障和行业保护;提升农村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村居民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
      三是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下乡”,以提升农村创造并实现剩余产品价值的能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有效落实各项资本下乡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资本的生产属性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使其成为撬动农业生产现代化的有力杠杆;有序引导部分城市产业向农村转移,将转移成本低、占地面积大、与城市资源关联度弱的产业从城市转到农村去,以便依托农村土地资源优势,降低产业发展成本,进而提高农村集体性收入;通过产业转移带动城乡融合,充分利用城乡资源互补优势,创新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产业体系,丰富农村就业机会;打造农业生产服务平台,合理运用城市工业化、信息化手段,服务于农业生产各个环节,从而实现农业生产剩余的最大限度地增加。
    四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以缩小城乡剩余劳动产品价值的资本转化差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使农民成为财产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共享剩余产品价值的收益;深入推进农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整合低效的农业用地和闲置的农村宅基地,放活农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激发土地要素流转活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探索城乡产业融合的多种股份合作形式,增强中介性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以实现城乡劳动者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和共同分享剩余产品价值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展农村金融,拓宽农村劳动者进行资本投资的渠道,确保城乡劳动者剩余资金同等盈利、共享我国经济发展红利。
 
〔参考文献〕
〔1〕陈聪:《农村公共品供给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实证检验》,《统计与决策》2020年第1期。
〔2〕张红丽、李洁艳:《农业技术进步、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乡收入差距——基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分组研究》,《华东经济管理》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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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骆永民、樊丽明:《宏观税负约束下的间接税比重与城乡收入差距》,《经济研究》201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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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1〕〔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7、327、206、20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27页。
〔14〕〔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68、72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0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4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页。

作者简介:白雪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871);包云娜,经济学博士,北京中医药大学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讲师(北京 100081)。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AZD012)阶段性成果。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辑刊》2021年第5期。

排版 | 瞿杨

审核 | 陈培永 曲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