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文利:从个人诚信到社会信任:价值观内在伦理秩序的建构

摘要:诚信是价值观的内容,也是价值观伦理秩序的基石。从传统社会受自然关系支配的交换价值互益性的形式平衡,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受物化资本支配的分配价值互惠性的结果平衡,再到未来社会受社会存在支配的自由交往价值互生性的实质平衡,个体守信和人际互信受社会文化形式和制度的制约。从个人诚信到社会信任遵循扩展性的思想逻辑和伦理秩序,个体在守信中赢得信任,社会在互信中发展出共信,社会成员的伦理秩序在生活中演化为实践秩序。从其所发挥的作用上看,诚信和信任是社会成员形成价值观认同、价值观实践和价值观创新的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落实一方面要靠建设诚信文化,促使人们养成讲信守信的思想觉悟,另一方面要靠完善信任制度来提供保障,规范人们互信共信的行为习惯。诚信文化和信任社会建设两方面要融会贯通,梯次推进,从守信到互信的思想逻辑中培育信任社会化的实践秩序。

关键词:诚信文化  信任社会  价值观 伦理秩序  实践机制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内容和基本要求,是公民个人需要遵守的价值准则。但现代社会是普遍联系的交往型社会,公民作为社会人除了要遵守个体的价值规范外,更要遵守社会的交往规范。因此从个人诚信到社会信任,实际上就包含了个人在参与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需要恪守的扩展型的价值规范和伦理秩序。因此,即便是针对公民个人提出的价值规范,也内在地承载着社会要求和社会意义。正源于此,从教化个人诚信开始到培育普遍社会信任,正是构建社会核心价值观内在伦理秩序和外在实践秩序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由个体性向群体性、由私欲性向公理性、由自信性向互信性、由利己性向利他性演进的过程。本文以诚信和信任为关键范畴,聚焦信任关系的衍生而引起的价值观内在伦理秩序和实践秩序的变化,提出构建由己到群、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内到外的社会化的信任生成逻辑,探讨核心价值观内容要素社会扎根的机理和路径,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寻向献智

一、人际关系伦理中从守信到互信的思想逻辑
诚信和信任是个体的道德品质,也是社会的伦理资源,在社会形成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支撑和聚拢作用,在中西方思想文化系统中很早就有彰显。在东方的中国,春秋时期齐相管仲在《管子》中就有“必诺之言,不足信也”[1](p15)、“赏罚不信,民无廉耻”[1](p29)、“杀僇必信,民畏而惧”[1](p80)、“服忠用信则王”[1](p94)、“结之以信、威之以诚”[1](p95)、“诚信者,天下之结也”[1](p175)等论及个人和社会诚信的睿智观点。孔子是春秋时期思想文化的集大成者,对“信”有过多方面的解释。他在解释《易经》中“见龙在田,利见大人”的说法时说:“庸言之信,庸行之谨。闲邪存其诚,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2](p2-3)孔子在这里赞美了具有君王式美德的人,称赞他平常讲话重信用、日常行为很谨慎、防范邪恶而保存内心诚实、净化了社会风气而不自我夸耀、道德博大且深入人心,这实际上就揭示了具有君王之德的人在生活和行为中信守承诺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确立诚信人物的模范样板。在《论语》中,孔子更是提出了“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3](p16)、“言忠信”[3](p155)、“信则人任焉”[3](p175)等一系列关于诚信和信任的主张。孔子以降,中国先哲对“信”的关注和主张频频仍仍、不绝如缕,列子、庄子、孟子、荀子、韩非子、吕不韦等都对个人和社会的诚信、信任问题有所建言,甚至就此提出对社会治理的核心主张。及至西汉,董仲舒把“信”上升与“仁义礼智”并列的“五常”之一,成为此后两千多年间中国社会恒常的伦理标准和道德要求。在与东方“轴心文明”时期大致平行的时代,“诚实”和“信用”的观念在西方先哲中也有显现。考察柏拉图的哲学论述可见,“信任”、“信用”的字眼并不鲜见。他在书信中表达对勒普提涅的信任,称狄奥尼修“信用情况良好”[4](p118)。他把诚实视为人性良善的品性,认为“稳重、忠实和诚恳是真正的哲学。”[4](p115) 他还把忠诚称为“最高的美德”、“完全的正义”,认为“一个人决不可能在内讧中证明自己的忠诚和忠心,除非他拥有所有美德”[5](p373)。与柏拉图类似,亚里士多德也把诚实或诚信作为一种具体的德性,视为中庸的美德和“真实”的具体体现。同样,在由此以降的西方哲学和伦理学话语体系中,诚信和信任的话题时强时弱、时隐时显。到启蒙时代及至近代资本主义在西方世界兴起后,信任问题便成为政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思想命题,也成为解释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时常用的学术关键词之一了。
在上述对诚信和信任观念史的粗线条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诚信首先都是作为一种个体品德出现的,它指向个体品质和主体德性,指的是个体保持自身对于言行、事件或目标所作承诺的一致性,而信任则更多地发生在相对方之间,指某个个体赋予他者的肯定性,往往蕴含着授受双方的相互关系,也与双方相互理解的能力和素质有关。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认为:“所有信任的基础都是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的个体自我的表现,这种社会身份通过互动建立起来并与环境相符合。”[6](p81)美国学者福山也提出:“信任可以在一个行为规范、诚实而合作的群体中产生,它依赖于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群体成员的素质。”[7](p30)从个体拥有诚信的品格,到诚信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乃至信任成为有效交往和有机管理的手段,实际上包含着诚信不断社会化并达到社会互信的过程,包含着个体道德品质社会化的实践趋势和价值方向,也包含着人际伦理建构的思想逻辑。毋庸讳言,诚信和信任既是存在范畴,也是关系范畴。作为存在范畴,它们依赖于作为实体的人和社会。作为关系范畴,它们都包含着实施和评价的相对方,且都与对方的价值判断不可分。实际上,无论是个体诚信还是社会信任,都是在个体和群体之间建构起来的。它们的出现和存在离不开主体对自身内部特征和外部关系的肯定性认可,离不开基于人际关系的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作为个体的内在品质,诚信是在外化过程中开始发展并接受外来评判的。当个体的诚信品质赢得了相关方的肯定后,双方之间就会出现信任关系。因此,在人际关系框架中,首先有个体展现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之后才会有他者赋予的信任。个体显示诚信是赢得他信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他者的信任又作为一种品质和资本,为两者的互信提供条件。这意味着,信任关系包含着相互性,包含着诚信品质在人际交往中的思想映射和感受折射。需要注意的是,在人际关系伦理建构过程中,除去肯定性的价值交换外,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实际上也包含着特定的关系顺序和逻辑次序。具体地说,只有当一个个体先信守承诺、做到忠诚守信,才会赢得他人的信任,也才会达成互信。这样一来,在人际关系交往中,守信是前提,互信是过程,共信是结果。如果没有个体守信在先,那么互信的道德基础就不会建立起来。当守信的优先性成为相关方交往的前提条件时,人际关系的建构便获得了稳定的道德性的形式条件和假设性的伦理原则。而一旦交往的双方建立起互信关系,信任就形成了可以扩大的人际伦理的价值闭环。无数个信任的价值闭环相互交织,其重叠部分就构成了依不同信任程度而存在的熟人关系。因此,一个道德社会的信任伦理往往依照人际熟悉或可信程度而建构,其结构和次序也常由个体诚信和人群互信的实际状况确定。
就其表现形式看,伦理关系是在社会性、原则性和秩序性的社会交往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人际关系。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伴随着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发展变化,支撑和支配社会交往的原则性、秩序性和社会性不断演化,社会信任的伦理关系也不断发展和演变。从基本脉络上看,建立在由个体诚信和社会信任组合起来的信任闭环基础上的伦理关系,先后经历了受自然支配、物的支配和人的社会存在支配的演进过程。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诚信互动和信任关系往往凭借口头信用或文字契约来维持,其背后却是受自然关系支配的交换价值互益性的形式平衡。此时,血缘、亲缘关系在诚信和信任中自然占据主导地位。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以后,在人们的交往方式和社会关系中,商业、资本和利益交换占据了上风和主流,个体诚信和社会信任被蒙上了浓厚的物质利益的色彩,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维持依赖于受物化资本支配的分配价值互惠性的结果平衡。此时,地缘、业缘关系由于能够提供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便在人际信任关系和伦理秩序建构中发挥着作用。不过,起支配作用的则是能够给人们带来现实利益的“物”。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深刻批判“资本时代”,指出:“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8](p403)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这种对资本主义社会交往关系的本质描述,揭露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体信任遭受金钱挤兑、社会信任被严重物化的事实。就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基础和伦理价值原则来说,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尽管已经摆脱了自然支配的状态,但转为却受到物的支配了。未来社会是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普遍化、扩大化的社会。伴随着社会物质产品的日益丰富,人们受物质条件和外在世界的约束越发减弱,人对精神需求的依赖会加剧,人的社会性存在和伦理关系本身会成为支配人际交往的内在逻辑,社会信任关系也会由物的支配阶段转变为人受社会存在和交往存在支配的阶段。此时,人的物质需要不再是主导性的存在需要,人的社会存在及其内在精神需要成为影响人际关系中信任程度的主导因素,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则呈现为受社会存在支配的自由交往价值互生性的实质平衡。此时,人的情感评价和精神交际的缘分便在社会伦理关系建构中起到主要作用了。因此,从总的来看,从自然支配到物的支配再到社会存在支配,镶嵌于社会生存价值系统的内在逻辑为社会信任的逻辑建构提供了支撑条件,也为观察社会价值观内在的伦理关系的发展演化提供了思想线索。
 
二、社会价值观养成的诚信与信任基础
社会价值观既是思想价值范畴,也是伦理道德范畴。每一种社会价值观都包含了社会个体和群体的思想认知、道德选择与价值判断,由此而来的社会交往也包含了价值交换和伦理关系。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具有作为个体性道德品质和社会性伦理规范的二重性。但毫无疑问,诚信的品德若要超越个体性而成为社会化的价值观,就必须超越个体的价值判定而进入到社会的价值评价系统中。也就是说,当社会把诚信作为共同的价值范畴时,社会共同体的发展就要求个体把守信作为基本的交往原则和能否赢得社会信任的前提。此时,对个体是否诚信的价值判定,就成为个体能否赢得他人乃至社会信任的基础。社会信任作为一种具有交互关系的价值规范,在社会交往中起到了价值评价和价值约束的作用。由此,从诚信到信任的扩展和延伸,不仅体现了一种基于实践关系的价值交换法则,也展示了一种伦理关系和价值规范的共生性。从价值世界和精神生活的总体性上看,从个体性的诚信扩展成为社会性的信任时,“有一种规范的合法则性在起作用,正如它在别的领域内起作用一样。在价值体验中,它是作为对价值对优劣和是否履行义务的判断而出现的。”[9](p39) 换言之,诚信和信任在本质上都包含义务关系,也都反映社会平等交换的价值观念。社会的价值观是标准和法则,依此可以判断和评价人们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可接受程度。反过来讲,由于诚信和信任代表了人们对异体价值的可信赖程度,因而它们也构成了社会价值观的信任基础。在社会系统中,没有了各自的诚信和社会的信任,社会价值观也就失去了互生共生的条件。
诚信和信任是人们形成社会价值认同的基础,是促进社会交往合作、防止社会冲突撕裂的粘合剂。众所周知,社会价值观是社会性的公共价值规范,是解决社会成员价值矛盾和价值冲突、通过价值协商构建价值共识、维持个体心理安全和社会共信的观念系统,也是反映社会大多数人思想共识的“价值同心圆”。从社会形成的角度看,社会价值观并不是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的简单叠加,也不是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的人的思想观念的自然混合,而是与社会发展相吻合的公共价值与社会成员间价值共识的有机综合。作为具有共同性的对象,社会价值观显然是把很多人的思想认识和价值理解聚拢起来的共同观念,而人们形成共同价值观的过程也显然包含着价值交换过程。也就是说,通过社会化的价值交换和价值磨合,人们彼此之间消除了思想分歧和价值冲突,认可了他人的价值观,从而形成统一的公共性的社会价值观。在基于个人诚信的信任关系建构中,人们因为履行承诺、承担义务或提供对等服务而达成彼此可信的默契,从而为持续的社会交往和价值交换提供条件。在社会关系系统中,不管是即时性兑现还是长远性的回馈,只要有诚信和信任的存在,人们之间总能达成稳定的、认同性的交往关系。在社会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社会交换过程——它可能以纯粹的自我利益的形式出现——通过它们的反复发生和逐步扩展的特征在社会关系中产生信任。”[10](p160)就价值系统来看,人们产生价值共识过程中的互动关系是一种在社会交往价值上相互磨合并达到彼此信任的关系,在伦理关系和道德判断上达成了可信性、一致性和共生性。在这个意义上说,个人诚信和社会信任也是社会交换的产物,凭此可以为更大程度的社会合作提供支撑力和驱动力。以个人诚信和社会信任为基础,人们在社会交往和交换中逐渐消除了价值隔阂和价值撕裂,巩固了合作的价值基础,产生了凝聚性的价值共识。
诚信和信任是人们践行社会价值观的基础,是实现社会价值整合、提升社会统一行动质量的润滑剂。价值观是观念形态而非实践形态,但价值观养成的目的并不止于观念形态,而是要指导人们的行为。人的行为一方面受自我价值观支配,另一方面也受社会价值观支配,是在自我价值判断和社会价值观念之间比较权衡后的结果性活动。在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之间,诚信和信任在沟通与构建共同价值观方面起到了桥梁纽带的作用。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给予一项馈赠或帮一个忙表明了对另一个人的信任;对方的回报证实了这种信任是正当的。……个体之间各种利益的扩展性交换使得他们越来越相互依赖,建立起相互信任,并加强他们的社会纽带。”[10](p177-178)这样一来,在社会价值系统中,一个人只有诚信地忠实于社会价值观的要求,对社会价值观抱有充分的信任,才可能按照社会价值观的指引行为做事。只有人人都付出诚信,才能够真正营建价值信任,社会价值观才能真正发挥支配作用,否则人们只可能生活在虚幻的想象和形式主义的欺骗之中。因此,在任何社会中,为了养成社会价值观并使之扎根,都会相应的制度、组织和文化机制保证个体诚信和社会信任长期存在并产生效果。“因为信任对稳定对社会关系非常重要,并且因为交换义务可促进信任,所以就有特殊的机制使义务永久存在,并因此加强了感激和信任的纽带。”[10](p166)正是凭借有形的或无形的机制,使得人们原本冲突的不同价值观念能够在体制和机制中兼容并存,并习惯于按照公共的价值原则和价值规范实施社会行为。彼此之间的信任大大增进了人们的相互理解,有效地进行了价值整合,塑造了人们社会行为的相互依赖性和支撑性,并在实质上提升了人们社会统一行动的质量和效果。
诚信和信任是人们更新社会价值观的基础,是实现社会价值变革、推动价值观体系创新的催化剂。在一个社会系统中,个体价值观不是恒定不变的,社会价值观也不是僵化停滞的。社会价值观在继承中有变革,在发展中有创新,在变迁中有演进。在社会正常发展的状态下,社会价值观的更新是一个缓慢而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社会的、文化的代际转换来实现继承和更新。也就是说,人们的价值观念会跨越世代而保存在后来人的生活记忆和行为模式中,形成一个不断增加的、动态的、更新的价值系统,该价值系统又反过来塑造新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但在特殊的社会境遇中,价值观会以剧烈的方式发生代际断裂或重大跃迁,而这往往又与诸如社会革命、思想巨变、危机突发等社会发展的非正常状态有关。不过,不管是社会发展的常态还是非正常状态,价值观的更新都与社会的诚信和信任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属性上看,诚信和信任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价值观。与其他社会价值观不同,诚信和信任在构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发挥着显著而独特的功能,是建立和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信任之所以能发挥这一功能,是因为信任可以使一个人的行为具备更大的确定性。增加行为的确定性又是通过信任在习俗与互惠性合作中扮演的角色来完成的。”[11](p113)从本质上看,诚信和信任的价值目标是忠诚与真实,对于忠诚与真实的差异化理解往往会造成人们在立场、观点、视角和价值观念上的分歧,当人的行为因为诚信和信任的缺失而不再具备确定性时,人们就会出现价值矛盾和价值冲突,进而出现价值撕裂和价值观断裂,从而为社会价值变革提供内在驱动力。因此,在社会变革中,诚信和信任实际上就成为价值变革和价值体系创新的催化剂,人们之间、群体或集团之间的诚信和信任状态、程度往往是造成社会嫌隙和割裂的推手,而对某一制度、政策、治理体系的不忠诚和不信任更会成为社会秩序易变的潜在因素。
 
三、在建设诚信文化和信任社会中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新时代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面向未来的公民道德建设作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纲要》强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点任务,同时也把持续推进诚信建设列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实践养成的重要内容,并从继承传统、适应时代、构建体系、健全机制和重点治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纲要》提出要“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12],实际上就为弘扬诚信文化、建设信任社会鸣响了号角。众所周知,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是专门针对公民个人层面提出的道德要求和价值规范,但它显然不拘泥于公民个人自身,而是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具有向社会层面扩展的实践意义和行动价值。而且,在社会层面上所规定的诚信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信任社会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是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把公民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起来的集体观念。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相统一的观念始终需要以诚信和信任为前提,以人际互信和社会共信为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若要在当代中国扎根,理应抓好公民诚信建设,在构建信任社会中完善价值观的伦理秩序和实践机制。
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与重要特征,信任是社会文明的标准与基本属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统中,诚信与其他价值观内容相辅相成,而且为其他价值观奠基。不难想象,在社会主义价值世界中,如果个体丧失了诚信、社会缺乏了信任,那么无论是由人际关系位置构建的角色伦理,还是由社会行为布局构建的实践伦理,抑或是由各种道德约束和价值规定编织的规范伦理,都将会遭遇瓦解和崩塌,难以起到约束人们思想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身而言,如果没有了个体诚信和社会信任,那么其他价值观内容都将会被掏空和虚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将被整体悬置起来,停留在口头上或者形式上,难以落到实处。诚信意味着社会成员言其所当言、行其所应行,确定了思想与行为的统一性。信任意味着社会成员消除了猜忌和隔阂,代之以坦诚和信赖,确定了规范与秩序的一致性。按照诚信和信任作为社会性价值的规范和要求,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就需要社会成员在道德观念上实现自我超越和价值升华,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内在伦理秩序向价值实践秩序的转化。在这个意义上说,诚信和信任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伦理秩序的中枢,是连结并支撑价值观由思想形态转为实践形态的关节点。
诚信文化反映时代品格、熔铸时代精神,是诚信理念日常化、生活化和行为化的积淀和升华。确定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要素之一,目的就在于把诚信由一种思想品德上升为社会价值规范、由少数人具备的稀缺精神价值演变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具备的日用行为习惯,成为社会成员普遍尊奉并能自觉践行的价值理念,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文化品格。信任社会是个人诚信普遍化、社会信任常态化的社会。在信任社会中,诚信不仅是一种深入人心的社会文化,更是一种普遍推行的制度体系,而信任不仅是社会的文化精神,也是制度的价值追求。从有益理念到生活习惯,从文化精神到制度规范,从个体诚信到信任社会,诚信和信任作为价值观念内在地包含着一种道德约束,建构了一种从个体到群体共同遵守的伦理秩序。正如福山所说的:“当一个社群分享一套道德价值观,借此建立对彼此的诚实行为的期许之后,信任就产生了。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些价值观的非同寻常的特点并不如它们被‘共享’这个事实重要。总而言之,群体的伦理体系要求的价值观越多,进入这个群体的要求就越高,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团结的程度也就越高。”[7](p153)或者说,当诚信和信任作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时,社会上就会出现人们所自愿依赖的诚信文化或必须尊奉的信任制度,此时,信任社会的构建就获得了可以循环复制的“信任圆环”,其中,“信任关系在社会情境中找到合适的立足点,这种社会情境的结构具有关系相对持久的性质,互惠的依赖性,不可预见的特性等。……由于社会系统的内在相互依赖结构,它们在异乎寻常的程度上依靠相互信任,同时它们也为信任的产生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6](p48)不难看出,从诚信文化的培育和信任社会的构建中,始终都贯穿着价值观的目标要求和实践过程。
在建设诚信文化和信任社会中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需要通过文化的软约束和制度的硬约束来疏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落实的实践渠道,建构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日常生活的伦理秩序和自觉行为的实践秩序。从文化软约束的角度说,建设诚信文化是要提升人们的诚信意识,增强他们日用而不觉的诚信习惯。从制度硬约束的角度说,建设信任社会是要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和信任制度,为社会的可信性运行提供组织保障。实际上,诚信文化建设和信任制度建设又是可以且必须贯通的。“文化的真正要素有它相当的永久性、普遍性,及独立性的,是人类活动有组织的体系,就是我们所谓‘社会制度’。”[13](p18)从诚信文化到信任制度再到信任社会,是一个逐步完善、梯次推进、社会化的信任生成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由己到群、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内到外、合乎个体社会成长逻辑的实践过程。对此,我们一方面需要继续通过建设诚信文化来构筑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健康的观念伦理,打造贯通“家庭——单位——社会”的诚信价值链条,在个人与自我、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形成以诚信为底线、呈波纹型逐层扩展、以网格状存在的人际诚信伦理结构,在伦理关系中融入既有效屏蔽唯市场功利取向又具备目标驱动力的诚信契约精神。另一方面,我们更需要把价值观的观念伦理转化为实践伦理,在区分伦理约束层次性和结构性的基础上,建设并不断完善各种信用制度,健全信任实施和监督机制,“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14](p134-135)藉此,一俟诚信建设和信任社会建设获得了可靠的制度约束和机制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便可获得相应的制度支撑,价值观就可以在实践中规范性地融入到人们的自觉行为和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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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宇文利,北京大学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伦理学研究》2020年第6期,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中国精神”(18JDKDB013)的成果